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4503号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锡权,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锡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以与何锡权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