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911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周林娟,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天贵,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良、刘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公司)与被告宿松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宿松县老百姓公司)、张天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老百姓公司请求判决宿松县老百姓公司、张天贵:1、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3、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
4、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称事实与理由:其法定代表人谢子龙于2001年10月创立了第一家“老百姓大药房”,并在全国率先推出”平价药房”经营模式,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为中国经营规模强大、覆盖省份最多的大型医药连锁企业之一。
目前,老百姓公司已成功开发了湖南、安徽等二十一个省级市场,拥有门店3000多家。
“老百姓大药房”自成立之日起,即以”老百姓”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和服务商标,在门店店堂、宣传手册、购物袋、媒体广告中广泛使用,并且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和接受委托管理等方式,将老百姓商标的使用延及其子公司及门店。
经过多年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和诚信运营,“老百姓”作为其注册商标己经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2006年12月20日“老百姓”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7年4月26日“老百姓”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老百姓”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老百姓公司近年来一直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3579889号“老百姓”文字商标由老百姓公司的关联公司及股东老百姓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历史名称”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申请,于2005年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之推销(替他人〉,2008年10月14日,老百姓公司(以历史名称”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为”老百姓”商标的权利人,有效期至2015年2月20日(已续展至2025年2月20日)。
2015年8月14日,老百姓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994995号组合商标“老百姓大药房LBXPHARMACY”,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
广告”等,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自身的品牌商誉,老百姓公司对市场上侵犯”老百姓””老百姓大药房”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断进行跟踪调查和取证,发现宿松县老百姓公司在门店的门牌上突出使用上述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2019年6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品牌保护委员会根据会员单位的申请,指派专业调查人员对上述经营单位的注册信息及门牌字号进行核实,并出具了调查证明书。
2019年7月,老百姓公司再次委托调查人员在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宿松县老百姓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了药品和取得标有“老百姓大药房”标识的包装袋,并对经营场所标有”老百姓大药房”字样的门头进行了拍照。
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对上列事实出具了公证书。
宿松县老百姓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老百姓公司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品牌商誉,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停止侵权和承担赔偿责任。
宿松县老百姓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分公司系张天贵个人独资注册,张天贵依法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老百姓”品牌凝聚了“老百姓”人的心血和汗水,己成为老百姓公司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宿松县老百姓公司、张天贵未经许可,将“老百姓”注册商标突出使用在其提供的推销服务上,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对于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宿松县老百姓公司、张天贵的行为无偿的占有了老百姓公司的商业成就,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损害了老百姓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宿松县老百姓公司、张天贵的行为构成了对老百姓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对老百姓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老百姓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特提起诉讼。
宿松县老百姓公司、张天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不属于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案件,被告住所地或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安徽省安庆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关于侵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8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发生在全省范围内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前述规定表明,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扩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实现注册商标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应符合按需认定原则,即需以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为必要条件,否则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从老百姓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和证据看,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第35类推销服务,本案被控侵权行为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人民法院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无需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为事实根据,故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安庆市,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宿松县老百姓公司、张天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