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55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
被告:上海乐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孟垂朋。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