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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兴城市鹿角巷奶茶店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7民初586号
案件名称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兴城市鹿角巷奶茶店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兴城市鹿角巷奶茶店二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586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市鹿角巷奶茶店二部,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钓鱼台街道龙兴路18乙-12号楼一单元1-106室(华联商厦)。

经营者:刘宇。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鹿角巷奶茶店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将第三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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