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769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玉琴,女,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玉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孙玉琴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