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953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龙泰家电城,经营场所沂源县城商业街69号。
经营者:周生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龙泰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