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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徐水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06民初12927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徐水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徐水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2927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港,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水光,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水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占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锦婷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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