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523号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安视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89号领秀城4栋27层04室。
法定代表人:彭英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安视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审理中,2020年5月20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