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6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厂房一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城关宏程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荆江东路(津苑小区附近),店面名称为“中国移动宏程手机卖场”(工商注册地址为湾沚镇荆江东路)。
经营者:徐佩春,南,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双马行政村永丰自然村14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7003072177。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城关宏程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王成玮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