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05执4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帆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75766。
法定代表人杜绣珍。
被执行人杭州甄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3号3号楼404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001R5。
法定代表人赵楼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甄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2018)浙0105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甄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甄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23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
但被执行人杭州甄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杭州甄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杭州甄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甄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甄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公积金等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甄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4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甄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