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知民初11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 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化福祥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渭南市临渭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路XX段。
经营者:化福军。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临渭区化福祥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化福祥烟酒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