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41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平娥眼镜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杨平娥。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平娥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