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漳县杨汉东副食经销部。
经营地址:湖北省南漳县徐庶路15-5号。
经营者:杨汉东,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漳县杨汉东副食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