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1号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德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茉花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万菱广场2层A区105号铺、37层8号单位。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茉花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