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4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航海,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2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航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航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起,同案人林永明(另案处理)租赁了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荣华家园3号楼2楼,尔后伙同同案犯卓国山(已判决)设立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皮带的工作室,先后雇佣被告人张航海及同案犯林银辉、陈雷(均已判决)担任淘宝客服组长,雇佣谢某雄、欧某钦、李某、张某珊、吴某芳等人担任销售客服,并利用“佳丽精品车饰”、“紫玉恋殇”、“蛇美马俊”、“妈妈的知己”、“黛逸草本瑶妆”、“奇旋宇”、“rocky中国”、“jinhua123456”、“ty18682”、“神龙蜂场”、“翱翔01619”、“e凋的华丽”、“南在云端”、“zhangbotao888”共14家淘宝店铺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皮带。
其中,同案人林某明为工作室的老板,负责工作室的日常运营、人员招聘、工资发放、店铺收付款事宜;
同案人卓某山为工作室股东,负责日常管理和淘宝店铺的技术支撑。
被告人张航海及同案犯林银辉、陈雷负责淘宝店铺的装修、接单、上图、售后及客服人员的管理培训;
客服人员谢某雄、欧某钦、李某、张某珊、吴某芳等人负责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皮带的销售。
经查,被告人张航海于2017年8月在该工作室担任销售客服,后担任组长,2018年3月25日离职,负责管理“佳丽精品车饰”、“紫玉恋殇”、“蛇美马俊”、“黛逸草本瑶妆”四家淘宝店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555359.28元,刷单金额为人民币2543389.78元,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011969.5元。
14家淘宝店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252025.8元,刷单金额为人民币3765203.9元,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486821.9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张航海在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汀岐村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航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航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起,同案人林某明(另案处理)租赁了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荣华家园3号楼2楼,尔后伙同同案犯卓国山(已判决)设立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皮带的工作室,先后雇佣被告人张航海及同案犯林银辉、陈雷(均已判决)担任淘宝客服组长,雇佣谢志雄、欧丽钦、李某、张瑜珊、吴容芳等人担任销售客服,并利用“佳丽精品车饰”、“紫玉恋殇”、“蛇美马俊”、“妈妈的知己”、“黛逸草本瑶妆”、“奇旋宇”、“rocky中国”、“jinhua123456”、“ty18682”、“神龙蜂场”、“翱翔01619”、“e凋的华丽”、“南在云端”、“zhangbotao888”共14家淘宝店铺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皮带。
其中,同案人林永明为工作室的老板,负责工作室的日常运营、人员招聘、工资发放、店铺收付款事宜;
同案人卓国山为工作室股东,负责日常管理和淘宝店铺的技术支撑。
被告人张航海及同案犯林银辉、陈雷负责淘宝店铺的装修、接单、上图、售后及客服人员的管理培训;
客服人员谢某雄、欧某钦、李某、张某珊、吴某芳等人负责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皮带的销售。
经查,被告人张航海于2017年8月在该工作室担任销售客服,后于同年10月担任组长,并于2018年3月25日离职,期间其负责管理“佳丽精品车饰”、“紫玉恋殇”、“蛇美马俊”、“黛逸草本瑶妆”四家淘宝店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555359.28元,刷单金额为人民币2543389.78元,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011969.5元。
14家淘宝店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252025.8元,刷单金额为人民币3765203.9元,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486821.9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张航海在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汀岐村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区司法局根据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张航海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张航海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航海主动向法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5000元候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张航海的主体身份,无违法犯罪前科。
(2)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7月3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汀岐村抓获被告人张航海。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同案犯陈雷、林银辉处扣押到14台杂牌一体机办公电脑、14部杂牌客户电话、171个疑似假冒路易威登包包(全新、27个款式)、231条疑似假冒路易威登皮带(全新、2个款式)、4份淘宝店铺转让合同。
(4)物品照片、淘宝店铺截图,证实被告人张航海辨认现场扣押的皮包和皮带、淘宝店铺截图照片。
(5)授权委托书,证实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商标授权或许可情况。
(6)淘宝网店(共14家)销售金额及刷单金额统计、刷单记录、张航海涉案金额、刷单统计表,证实14家网店的销售金额、刷单金额;
被告人张航海管理的四家店铺的销售金额及刷单金额。
(7)银行转账明细,证实同案人林某明两个建行账户向张某、刘某仙、吴某芳、陈某煌、俞某山、陈雷、张航海、林银辉、林某明、林某、李某、陈某、谢某雄的转账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公司员工。
2018年5月10日其在网上看到招聘广告通过对方预留在招聘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跟同案犯陈雷联系上了。
跟对方简单沟通后,其就应聘到公司上班了。
其主要是做淘宝客服。
其在公司的楼上上班,主要负责销售路易威登的腰带和皮带。
其才上班一个星期不到,公司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公司内部主要是分客服销售和仓库发货。
公司的老板林永明和卓国山负责整体管理运营、给员工发放工资等。
小组长负责运营、刷单、教新人、后半夜上班和管理仓库。
其才上班几天,目前还没领取到工资。
其知道有其的组长陈雷和楼下的组长林银辉,其听说之前有一个组长辞职了。
(2)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公司员工。
公司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海正荣财富中心C座0912-0914内,没有悬挂招牌。
公司主要通过淘宝网店销售路易威登品牌的包包和腰带。
公司内有员工十几个,0912室是办公室,0913-0914室是公司的员工宿舍和仓库。
公司旗下的淘宝网店有十几家,其知道的有“伊美人”、“LUCKY”、“盐盐”三家淘宝网店。
2018年4月上旬,其在莆田小鱼网上看到该公司的招聘广告,后到该公司参加面试。
经过商讨,对方以每一个月3000元底薪录用其做淘宝客服,公司包吃住。
其被录用后,被分配在公司一楼的办公室做淘宝客服,主要是在三家淘宝网店上接收客户订单、接受客户咨询、售后服务等。
公司的老板是林永明和“阿山”。
公司聘用林银辉和陈雷作为组长,林银辉主要是在一楼卖路易威登包包,陈雷主要是在二楼卖路易威登的皮带和腰带。
公司还有一个组长,其是这个组长面试的,其上班没有多久他就辞职了,其不知道他的名字,他的微信号是×××。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公司员工。
其朋友认识公司的组长张航海,当时公司正好要收客服。
2017年6、7月份,其经介绍后去公司上班。
公司通过淘宝平台上的网店售卖假冒LV牌(路易威登)女包、腰带等。
公司有搬迁过,原来是在龙桥街道××家园小区办公楼××楼,今年2、3月份搬到了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C座0912-0914室。
其办公的地点是在0912室内,分上下层,楼上是卖腰带和皮带的,楼下是卖包包。
其和刘丽仙、还有组长张航海,负责“淘优优”、“萱萱”、“晴天”三家淘宝店,其和刘丽仙负责接单、刷单等网上操作,组长张航海除了这些外还负责买店、炒店铺、上链接、拍产品小视频等等。
不过他(即张航海)已经辞职很久了。
其他组的组长一个叫“林银辉”,一个叫“陈雷”。
现场一般都是“阿辉”(即林银辉)在管,老板有说如果有问题找“阿辉”。
公司的老板有二个老板,一个叫“阿山”,一个叫“永明”。
楼下的三组大部分是销售LV牌的各种款式的男女包,楼上是卖LV牌的腰带。
顾客在网店里下单,客服通过公司提供的QQ工作号在“报货群”里报货,然后仓库发货。
其工作了一阵子之后,他们跟其说这些产品是假冒的,是从广东进货的。
调货和进货是张航海在负责。
(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公司员工。
2018年3月份,一个朋友给其正荣财富中心C座0912室招聘的信息,让其去应聘。
隔天其过去应聘,当时是张航海把其招聘进去,并安排其在正荣财富中心C座0914室仓库内和张某负责包装、搬货。
其到该公司后才知道他们是在淘宝上卖假的LV牌女包和男款腰带,0912室是客服办公室,0913室和0914室是做仓库及部分员工宿舍。
过了几天,王汉源来公司上班,也负责包装、搬货。
一直到今天,公司生意好的时候,女包和腰带每天共计可以出单二十来单,女包和腰带的销量差不了多少,生意差的时候一天就三四单,甚至都没有出单。
陈雷、林银辉负责管理客服,其他人员均在0912室做与客服相关的工作;
其与张某、王某源负责在仓库内包装、搬货;
张航海之前是负责面试、管理仓库的,上个月张航海离职了。
老板是何人其不清楚。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公司员工。
2017年11月份左右,其联系林银辉说要去他们那边上班。
其按照林银辉说的到正荣财富中心C座9楼,林银辉带其去找张航海,张航海安排其在仓库内负责包装、搬货。
其到该公司后才知道他们是在淘宝上卖假的LV牌女包和男款腰带,0912室是客服办公室,0913室和0914室是做仓库及部分员工宿舍。
2018年3月份左右,朱某也过来应聘上班。
又过了几天,其叫弟弟王某源来公司上班。
一直到今天,公司生意好的时候,女包和腰带每天共计可以出单二十来单,生意差的时候一天就四五单,甚至都没有出单。
其没有听说公司有名称或注册登记。
自其上班之后,公司就没有搬迁过办公场所。
其、朱某、王某源负责仓库内包装、搬货;
卓国山、林永明是老板,负责这个公司管理和发工资;
陈雷、刘某顺、林银辉负责管理客服,其他人员均在0912室做与客服相关的工作。
其是张航海面试进公司的,一个多月前他就离职了。
3.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航海的供述:供称其2017年8月应聘到林某明工作室,10月开始担任组长,2018年3月25日辞职。
工作室共有林永明、卓国山两个股东;
有其、陈雷、林银辉三个组长,其共管理“佳丽精品车饰”、“紫玉恋殇”、“蛇美马俊”、“黛逸草本瑶妆”4个店铺,对店铺金额具体金额不清楚,店铺有刷单。
(2)同案人林某明的供述:供称其先后在城厢区,前后买了14家淘宝网店铺,招聘了2个组长和一批客服销售假冒的路易威登包包和腰带。
工作室就其一个老板,没有其他股东,整个工作室都是其在统筹管理和运作。
(3)同案犯卓国山的辩解:其跟林某明是认识多年的好朋友,没有发生过经济往来。
林某明的工作室最初办公点是在莆田城厢区荣华家园喜来顺饭店的二楼,其知道他的工作室的时间大概在2017年9月、10月。
2018年4月份,林某明又将工作室搬到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C栋写字楼的第九层。
这个工作室是做淘宝电商的。
林某明是该工作室老板。
工作室没有悬挂招牌,员工有十几个。
其能够叫的出名字的员工只有一个叫“阿雷”的,其他人都没有过多的接触,跟他们都不熟。
林某明告诉其,他在淘宝网上卖自主品牌的商品。
其是在林某明的工作室被查获之后,才知道林某明的工作室是销售假冒品牌的路易威登包包和皮带的。
其去林某明的工作室频率比较高,一个星期会去3-4次,一般是过去喝茶、聊天。
如果员工电脑出现系统死机、硬件损坏等情况,其会帮忙维修。
其不知道这些员工使用电脑销售什么商品。
其有帮助林某明接待面试了几个员工,具体人名其现在叫不出来。
(4)同案犯陈雷的供述:供称2017年10-11月份期间,其应聘到“阿明”在莆田市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的一家“淘宝网贸公司”上班,2018年3月中旬左右,“阿明”让其搬到公司办公室的二楼,其作为“组长”,专门负责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的皮带,其组内还有负责销售的客服人员李某、欧某钦、谢某雄、张偶珊,其管理的淘宝店铺有三家,名称分别为“解忧”、“美蕥”、“小幸运”。
该三个淘宝店铺销售了约有360条假冒路易威登的皮带。
其收入方式是按底薪加抽成,底薪每个月三千元,抽成是从最初的1.5点加到2018年3月的2个点。
目前都是赚工资,抽成还没到手。
林银辉、吴某芳、刘某仙、陈某、陈某煌、林某明、林某等人在一楼负责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的包包。
其所知道是组长级别的人有林银辉以及辞职的张航海。
(5)同案犯林银辉的供述:供称2017年12月,其受“阿明”雇佣担任客服组长,管理“龙猫”、“郁金香”、“可可”三个淘宝店铺,负责提供推广链接、刷单、制作宣传图片等事情,该三个淘宝店铺用于销售假冒的路易威登女士包包。
其手底下管理着吴容芳一个客服。
其做为组长,只对老板“阿明”和“大山”负责。
公司位于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C座0912-0914内,公司的办公室位于0912室,一楼主要是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包包的,二楼主要是销售假冒路易威登腰带,0913-0914室为存放假冒路易威登包包和腰带的仓库。
公司有两个老板,他们是“大山”、“阿明”两人。
公司的员工共有17人左右,其中在一楼做事的有8个人,分别是其、吴某芳、刘某仙、陈某、陈某煌、林某明、林某、张某珊,二楼有5个人分别是陈雷、谢某雄、欧某钦、李某、还有一个其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女孩。
公司的仓库雇佣张某、王某源、朱某搬运打包。
“阿明”、“大山”负责统筹管理公司事务,比如采购的钱支出、工资支付、员工招聘管理、房子租赁等,“阿明”比较经常出入公司,如果“阿明”有事没在公司,“大山”就会到公司管理。
公司有聘请组长,各自管理几个网店和客服。
客服对组长负责,组长对老板负责。
公司的办公场所和仓库是“阿明”租赁的。
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其知道的有九家,这些网店都是组长在网络上购买的,买到店铺后,组长就会对各自管理的淘宝店铺进行简单装修,比如通过在网上搜索路易威登的包包和皮带的图片,上传到网店,并开始刷单,使该网店的信誉不断提升。
如果有顾客过来咨询,客服人员就会向顾客介绍公司销售的包包和皮带。
等顾客付款下单后,客服人就登记下顾客的信息和购买的产品,并把顺丰快递的面单打印出来交给仓库人员去整理并发货。
其所知道的网店有“龙猫”、“郁金香”、“可可”、“淘优优”、“萱萱”、“晴天”、“盐盐”、“LUCK”、“伊美人”,这九家都是在一楼销售包包的。
二楼的销售皮带的店名其就不知道。
公司销售的路易威登包包价格在3000元-7000元,皮带的价格其不知道。
上述所说的九家“淘宝店铺”,其估计有销售了400-500个包包。
其负责管理的店铺销售了有150个左右。
购买的淘宝店都有绑定相关的银行账户用于收款,银行的账号和密码都是老板在控制使用,贷款全部汇到老板“阿明”的账号内。
销售路易威登的女士包包和皮带没有取得相关商标公司的授权或者有工商登记,是假冒的路易威登的包包和皮带。
4.鉴定意见 (1)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出具的价格证明、鉴定报告,证实涉案131个包、271条皮带都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且在材质、做工等方面与正品商品存在明显差别的假冒伪劣商品;
与涉案商品相同、近似款式的正品商品的销售价格。
(2)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路易威登牌注册商标包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假冒品牌物品价值共计2731700元。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实本案的淘宝交易记录、刷单统计、银行明细。
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航海辨认出同案人林某明、同案犯卓国山、林银辉、陈雷;
同案犯卓国山辨认出林永明、陈雷、林银辉、被告人张航海;
同案人林某明辨认出林银辉、陈雷、卓国山、被告人张航海;
同案犯林银辉、陈雷辨认出被告人张航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航海伙同同案犯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86821.9元,其管理的4家店铺实际销售金额为401196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航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
被告人张航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上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也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航海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航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筱桑 人民陪审员 宋益清 人民陪审员 林丽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欢欢 黄秀霞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