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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美国波罗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359号
案件名称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美国波罗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李金良;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美国波罗公司;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索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359号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ThePolo/LaurenCompany,L.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

代表人:安娜·黛拉·瓦尔(AnnaDallaVal),PRL国际公司(PRLInternational,Inc.)副总裁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琛,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RalphLaurenAsiaPacific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代表人:龙仕仁(LIANGShihJer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欣慧(CHUASHINHW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良(LI,JINLIANG),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西区41街XXX号。

被告: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美国波罗公司(AMERICANPOLO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史丹顿岛。

代表人:李金良(JINLIANGLI),董事。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索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龙秀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良、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美国波罗公司、广州波罗沃皮具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索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3月15日准予被告广州波罗沃皮具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2020年5月12日,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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