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初10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小梅,女,1998年11月7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森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小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开始,同案人黄坤璋(已判决)在花都区赤坭镇下连珠村七队附近一鱼塘处一木棚内,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家楽”的浓缩鸡汁调味料,并雇佣同案人黄某2、黄某3(均已判决)、被告人黄小梅以及4名越南男子(均另案处理)负责生产。
2018年7月10日,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线索联合派出所民警在花都区赤坭镇下连珠村七队附近一鱼塘处一木棚内查处该假冒商标的窝点,现场查获疑似假冒的“家楽”楽牌鸡汁及原材料、生产机器等一批,其中,疑似假冒的“家楽”牌成品313箱。
现查明,同案人黄某1销售假冒“家楽”的浓缩鸡汁调味料840箱,价值55100元人民币;
起获的假冒“家楽”的浓缩鸡汁调味料313箱,价值20345元人民币,非法经营数额合计75445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小梅到赤坭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小梅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黄小梅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小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小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决定对被告人黄小梅宣告缓刑。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