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知民初4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路XX超市XX号。
经营者:刘嘉阳。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小米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小米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小米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小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