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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梦瑶崆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民初3725号
案件名称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梦瑶崆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梦瑶崆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3725号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18475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梦瑶崆日用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3MA710RYJ62,登记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八里姑娘村144号。

负责人:周丽萍,女,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分宜县,系西安市雁塔区梦瑶崆日用百货店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梦瑶崆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梦瑶崆日用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梦瑶崆日用百货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梦瑶崆日用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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