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292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龙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后姚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4。
法定代表人姚焕松。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万众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社区市场(一楼之一、二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L。
法定代表人彭雪梨。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徐州龙新粮油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万众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