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601682537。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岭泉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7779591X。
法定代表人:纪尊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
被执行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山东省莒南县庞疃社区证号为:鲁(2019)莒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715号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并函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要求本案债权参与分配。
截至2020年5月18日,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纪尊田(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49××××××××)出境的执行措施。
对于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执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