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78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77。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石弓镇耿玉体百货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耿楼村16号。
经营者:刘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石弓镇耿玉体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开庭前,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涡阳县石弓镇耿玉体百货超市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