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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362号
案件名称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豪实业有限公司;罗定市雅斯服饰有限公司;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362号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ThePolo/LaurenCompany,L.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

代表人:安娜·黛拉·瓦尔(AnnaDallaVal),PRL国际公司(PRLInternational,Inc.)副总裁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琛,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RalphLaurenAsiaPacific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代表人:龙仕仁(LIANGShihJer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欣慧(CHUASHINHW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丘绍清,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华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丘绍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罗定市雅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沈桂秦,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列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渭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豪实业有限公司、罗定市雅斯服饰有限公司、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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