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42号 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大牟家镇福盛水暖器材门市部,住所地高密市大牟家镇驻地。
经营者:秦善强。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高密市大牟家镇福盛水暖器材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薛令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令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薛令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