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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王祥银、黄守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王祥银、黄守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王祥银;黄守珍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337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英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祥银,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黄守珍,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王祥银、黄守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20年5月24日以其与被告王祥银、黄守珍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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