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 (2020)皖0506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九生,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910257971,汉族,小学文化,马鞍山市精伦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乐桥镇桂元村黄岗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王家山杏花村7栋3单元605室。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
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4日被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收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雨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起诉书及所附案卷材料。
经审查,该案涉案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皖高法〔2020〕32号《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马鞍山市各县(区)公安机关侦查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分别向其同级的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由该市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雨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九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