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11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杰,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