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33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王普飞百货经营部,经营者:王亚飞。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公司)与被告原阳县王普飞百货经营部(经营者:王亚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恒康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