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02民初427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振彩(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振鑫厨具配件商行)。
经营者:王振彩,女,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家电厨卫城(东区沿街)家电大卖场一楼157号(振鑫厨具配件商行),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0216348X。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振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42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王振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聚财路分理处账户62×××64的银行存款(应冻结5万元,已冻结6.85元)。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4272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王振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聚财路分理处账户62×××64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