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78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正生,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刘正生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元”,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刘正生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