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83号 原告:清远市蓝海慧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园创兴大道18号天安智谷展示服务中心自编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QYF526。
法定代表人:邓杰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智哲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白石坡市场14栋4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75Y93P。
法定代表人:陈有付。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清远市蓝海慧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荆门智哲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清远市蓝海慧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清远市蓝海慧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清远市蓝海慧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蓝海慧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20元,共计人民币1545元,由原告清远市蓝海慧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