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3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杨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西南京路南应天花园36#1单元4楼东。
法定代表人:杨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商丘市杨芳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