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01号原告:蔡双双,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小龙,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深圳市红双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华发北路桑达电子市场2C046。
法定代表人:段书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承,该公司员工。
原告蔡双双与被告曹小龙、深圳市红双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O133029831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双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双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