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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双双与曹小龙、深圳市红双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901号
案件名称蔡双双与曹小龙、深圳市红双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双双;曹小龙;深圳市红双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01号原告:蔡双双,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小龙,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深圳市红双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华发北路桑达电子市场2C046。

法定代表人:段书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承,该公司员工。

原告蔡双双与被告曹小龙、深圳市红双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O133029831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双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双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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