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知民初2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千盈化妆洗涤用品商店,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百货大楼南侧门市2号。
经营者:姜丽。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千盈化妆洗涤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友好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预交诉讼费5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余款525元退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