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435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俊华厨卫商店。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俊华厨卫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向本院表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