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297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好鑫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恒盛居104号。
法定代表人:蒋照习。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好鑫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书 记 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