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20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简爱生活灯具店,经营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彩龙国际商贸广场A-15-111。
经营者:王玉。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简爱生活灯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