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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非越通讯设备维修店(林武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1097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非越通讯设备维修店(林武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非越通讯设备维修店(林武彬);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09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非越通讯设备维修店,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B1层*号)口岸购物广场B1层C2区C214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12LMH4A。

经营者:林武彬,男,汉族,1991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5************654。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非越通讯设备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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