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6号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界头铺福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617064098H。
法定代表人:徐自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溆浦县福湘木业,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金辉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A4QWERA4K。
经营者:舒喜京。
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溆浦县福湘木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