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745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桐英,女,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桐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