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35号原告:彭能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吉,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彭能杰诉被告刘文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名称为“烟灰缸(玫瑰花)”、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彭能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能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