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4482号原告: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47号自编101、201、202、301、302。
法定代表人:黄广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泽霖、张永宏,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楼1号楼509-138。
法定代表人:王宁。
被告:广州市康盈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夏茅六社竹基头工业区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友。
原告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康盈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97元,由原告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