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55号之一 被执行人:何晓利,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经民事审判第三庭移送,受理执行何晓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处没收罚金和退赔一案。
执行事项为:向何晓利追缴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何晓利退赔违法所得5999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何晓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被执行人服刑监狱对其提讯,调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报告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晓利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晓利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原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向其原所在村委会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何晓利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9)黔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中追缴罚金、违法所得部分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