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57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欢、陈芳燕(实习),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聪,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车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