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8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都路与范蠡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献忠,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师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南阳师专对面。
负责人:王献忠。
被告:佩兰(福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北二环西侧(西二环)。
法定代表人:倪佩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师分公司、佩兰(福建)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