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7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盛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东路与明山路交叉口宇信凯旋城。
法定代表人:白荣甫,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普宁市雷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中河开发区32幢。
法定代表人:欧泽伟,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普宁市雷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受理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普宁市雷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2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