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418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至上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1********5206。
经营者:唐道地,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民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13************131。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至上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