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707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芳,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湘风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曼哈数码广场B座3楼3F0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T。
法定代表人:谭志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湘风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