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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运发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4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运发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运发建材店;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华社区48区西海岸花园海虹阁10A。

法定代表人:秦木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江,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慧,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宁市运发建材店。

经营场所:广西省南宁市明秀西路65-2号。

经营者:滕运伯,男,1939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江,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慧,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雒容镇盘古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覃仕平。

诉讼代表人:广西华宇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远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东,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豹公司)、南宁市运发建材店(以下简称运发建材店)因与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睡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豹公司、运发建材店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对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及“防水抗裂冰晶粉”认定错误。

1.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系一种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根据该商品的成份、功能、用途,该商品与案外人南宁市百安居涂料店(以下简称百安居涂料店)的第818519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补漏用化学合成物”更为相似。

2.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抗裂冰晶粉”(原名称:防水抗裂基础粉)属于无机防水堵漏材料,使用时需加入胶水或水。

该商品与案外人百安居涂料店的第627143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9类商品“含钙泥灰”“水泥”更为相似。

(二)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防水抗裂冰晶粉”与睡宝公司的第3158276号、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1.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与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涂料(油漆)、白色(染料或涂料)”,以及第31582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漆”,均不构成类似商品。

2.被诉侵权产品“防水抗裂冰晶粉”与睡宝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刷墙粉”,不构成类似商品。

(三)被诉侵权商品与睡宝公司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对应的消费群体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

综上,黑豹公司生产、运发建材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防水抗裂冰晶粉”均在第8185191号、第627143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系合理使用,未侵犯睡宝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睡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睡宝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被诉侵权产品“防水涂料”是一种“涂料”,属于第2类涂料商品;

(二)被诉侵权产品“防水抗裂冰晶粉”实际上是以石膏为主的刷墙粉,主要用于墙面的粉刷和处理,跟睡宝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刷墙粉”构成类似商品;

(三)被诉侵权产品“防水涂料”和“防水抗裂冰晶粉”超出了授权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与“防潮建筑材料”“防水隔热粉”不是同一种商品;

(四)睡宝公司的涉案商标在“涂料”等建材材料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正确,请求本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黑豹公司、运发建材店实际使用的商品是否超出其获得授权许可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范围,是否属于与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本案中,睡宝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核准,于2003年9月7日注册了第315827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类,包括“刷墙粉、漆、木材涂料(油漆)、杀菌漆、黑色(颜料或油漆)、油漆稀释剂、防火漆、油胶泥(油灰、腻子)、车辆底盘涂层、底漆”,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

睡宝公司还于2014年3月7日获准注册第1156452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类,包括“涂料(油漆)、刷墙粉、白色(染料或涂料)、防火漆、漆、油漆稀释剂、固定剂(清漆)、木材涂料(油漆)、防锈制剂(储藏用)、颜料”,有效期至2024年3月6日。

案外人百安居涂料店经原商标局核准,于2011年4月7日注册第818519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7类,包括“防水隔热粉、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防水隔热粉、醋酸纤维素(半加工的)、丙烯酸树脂(半成品)、合成树脂(半成品)、非包装用塑料膜、非金属软管、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有效期至2021年4月6日;

百安居涂料店还于2010年3月7日注册第627143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包括“含钙泥灰、水泥、水泥板;

砖;

沥青;

建筑用芦饰;

建筑玻璃;

石料粘合剂”。

睡宝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类,包括“刷墙粉、漆、木材涂料”及“涂料(油漆)、刷墙粉”等。

被诉侵权商品为“防水涂料”及“防水抗裂冰晶粉”,这两种商品均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明确列明的商品名称,与黑豹公司、运发建材店所主张的其获得授权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完全对应,亦不是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第十二条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 关于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虽然增加了防水的功能,但是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来看,其主要的功能和作用仍然是作为涂料,相较于“防水隔热粉”,其与“刷墙粉、漆、涂料”商品在销售渠道和相关公众上的重合度更高,相关公众容易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更为类似。

关于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抗裂冰晶粉”,从其产品宣传册及外包装的说明来看,主要用于“建筑外墙”“非金属材质表面”的粉刷处理,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刷墙粉”相比,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等方面类似。

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涉案商标标志呼叫一致,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因此,被诉侵权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审法院认定正确。

黑豹公司、运发建材店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运发建材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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