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南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何秦涛。
被执行人:张松松。
被执行人:肖元。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秦涛、张松松、肖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何秦涛、张松松、肖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秦涛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松松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元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